*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
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
广告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