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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拥有中国国籍。
  第二条 申请方式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第三条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见附件二)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见附件三)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见附件五)。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和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见附件一),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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