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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略)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略)
  三、商标国地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
    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略)
  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
    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略)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根据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并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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