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一、《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略)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略)
三、商标国地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
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略)
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
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略)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成员国。根据协定、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并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