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
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成员国。由于
《议定书》与
《协定》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定于4月1日开始实施。
该《细则》既适用于
《协定》成员国,又适用于
《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
《协定》和
《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对原《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