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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
 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由于《议定书》《协定》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定于4月1日开始实施。
  该《细则》既适用于《协定》成员国,又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协定》《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对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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