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
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
六条、第
十二条和第
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