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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
 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八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授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登记管辖权限,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条例》和《意见》的有关规定,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注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已授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精神改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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