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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
 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9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6]66号请示收悉。经对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属于违法行为,可按国务院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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