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准备阶段:
1.协业主编制招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4.下达开工令;
5.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准备采购清单;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7.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8.主持协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超出委托权限的变更、洽商,须征得业主同意);
9.督促履行承包合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10.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3.核查工程结算。
(五)工程保修阶段: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修理。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与业主应当签订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监理对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的需要,组成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现场。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行使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职责,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领导其他监理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