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法定标
准和药用要求。不需药厂清洗即用的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清洁度,必须达到规
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购进原料、辅料,并按规定的验收
制度填写原料、辅料的帐、卡。原料、辅料入库后,应有醒目的“待验”标志,并
向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取样检验,合格后方能投产。
第四十二条 待检、合格、不合格原料、辅料的货位要严格分开,按批次存放
,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辅料不得使用并由授权人员批准按有关规定及时
处理、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应分区存放。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
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将固体和液体的原料、辅料
分开贮存。应防止挥发性物料污染其它物料。易燃、易爆、高化学活性的原料、辅
料的贮存、运输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原料、辅料的贮存期。贮存期不应超过物料的有效期
。期满后复检,特殊情况应及时复检。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生产部门负责人一般负有下列职责:(1)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2)批准有关生产操作的指令,确保有关指令能严
格执行;(3)生产记录在存档前,由指定人员审核和签署意见;(4)检查本部
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5)确保进行规定的工艺验证和用于控制的设备的校
验,并记录在案,写出报告;(6)确保本部门的生产人员都经过所需的初级和继
续培训,按需分配上岗。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获取《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方能生
产、经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同时按法定标准组织生产。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产品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十七条 第一产品均应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法,并按工艺规程与
岗位操作法进行生产。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品种规格与配方结
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要求,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
标准及贮存的注意事项,主要原料的消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