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设备更新时应予以验证,确认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
。
第三十条 生产、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应建立设备档案,并应有各自
的使用登记,记录其使用、维修、保养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卫生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进行卫生方面的培训,所有进入生产
区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有卫生清洁的环境,厂房及周围无污染源,生产区
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生产要求。有污染的物料、废料和垃圾转运站应运离生
产区,并尽量封闭装卸和存放。
第三十三条 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洁净级别的要求制订其厂房
、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清洁周期,应使
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洗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生产操作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严禁吸烟、饮食、养花草及
带人(或贮存)生活用品、食品及个人杂物等。更衣室、冲洗设施、消毒设施及卫
生间不得对厂房的洁净级别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在生产区存放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厂房的洁净级别
相适应,不同洁净级别厂房的工作服应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工作服应按洁净级别
的要求,使用各自的清洗设施,制订清洗周期。
第三十六条 洁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人员和获准进入洁净厂房的人员,不得佩
带任何装饰物。进入洁净厂房前,与生产工艺有关的人员必须洗手。操作人员应洗
手并消毒(或戴无菌手套)后方能接触药厂不洗即用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洁净厂房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或灭菌剂不得对设备、原料
、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产生污染。消毒剂应轮换使用,防止产生微生物耐药菌
株。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
一次。传染病患者、体表有伤口者、皮肤病患者不得安排在直接接触产品的岗位。
凡从事目检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视力。
第六章 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
第三十九条 应建立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贮存、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