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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洁净级别 ├─────┬─────┤      │         │
│     │≥0.5微米│≥5微米  │数/立方米 │ (参考值)   │  
│     │     │     │      │         │
│     │     │     │      │         │
├─────┼─────┼─────┼──────┼─────────┤  
│     │     │     │      │垂直层流0.3米/秒 │
│100级   │≤3500  │  0   │ ≤5    │,        │
│     │     │     │      │水平层流0.4米/秒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级  │≤350000 │ ≤2000  │ ≤100   │ ≥20次/小时  │
├─────┼─────┼─────┼──────┼─────────┤
│100000级 │≤3500000 │ ≤20000 │ ≤500   │ ≥15次/小时  │
├─────┼─────┼─────┼──────┼─────────┤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待定)  │ ≥10次/小时  │
└─────┴─────┴─────┴──────┴─────────┘

  第十五条 洁净厂房内空气的尘埃数和活微生物数应定期按规定标准监测并符
合规定,结果应予记录。洁净厂房的换气次数、温度与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
相适应。
  第十六条 洁净厂房的窗户、天花板及进入室内的管线、风口、灯罩与墙壁或
天花板的连接部位均应气密。洁净区对室外或与室外相通的区域应保持大于9.帕
(Pa)的压差。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区之间应保持大于4.9帕的压差,应有指
示压差的装置。洁净级别高的区域对相邻的洁净级别低的区域应呈相对正压。
  第十七条 洁净厂房安装洗手池、下水道位置应适宜,不得产生污染。下水道
开口位置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十八条 洁净区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缓冲区域,人员与物料应分别通过与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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