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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

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
 (1994年11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一)执业药师岗位设置

  一、医药生产企业
  1.厂长(经理)或主管生产(技术)、经营的副厂长(副经理)及总工程师岗位;
  2.技术工艺主管岗位;
  3.质检主管岗位;
  4.销售主管岗位;
  5.制剂厂供应主管岗位、制剂车间主任岗位。
  二、医药经营企业
  1.医药批发企业
  (1)经理或主管经营业务副经理岗位;
  (2)质检部门、化验室主管岗位;
  (3)药品经营部门主管岗位;
  (4)药品仓库主管岗位。
  2.医药零售企业
  (1)门市部经理或主管业务副经理岗位;
  (2)药品零售质量主管岗位。
  三、有关要求
  1.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以上所列关键岗位配备执业药师。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质检、化验部门主管负责人,在1996年底前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其它岗位1997年底前配备执业药师。
  2.在关键岗位配备执业药师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原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年检时,要检查其关键岗位配备执业药师情况,对不能按时达标的单位即行缓发直至收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对新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关键岗位配有执业药师,才能发给“合格证”。

            (二)执业药师岗位职责规范

  一、主要职责
  1.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
  2.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3.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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