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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 下列资产属于评估对象:
  1.矿产地勘报告
  ①地质普查成果资产。包含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查、概查、普查报告;1∶20万及小于1∶20万比例尺(不含区调)的水文地质普查的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概查、普查、详查工作报告;
  ②地质详查成果资产。包含固体矿产详查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详查报告;
  ③地质勘探成果资产。包含固定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含矿段地质勘探报告、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床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勘、详勘、早期开发、油气田开发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具备下列条件可称为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①以进行了地勘成果登记为基准,最早独立说明某一矿产的地质状况,可作为矿产发现权的证据;
  ②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③由某种勘探手段而获得的有价值的资料成果;
  ④能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具备上述条件的下列地勘成果,可作为资产评估对象:
  ①地质简况(简报)资料形成的地勘成果资产。包括早期成矿区带(1--V级)成果;成矿预测区(A、B、C类)资料成果;新发现矿产地质资料成果;
  ②油气地质普查资料形成的地勘成果资产。包括储集油气局部构造资料;构造面积资料;圈闭资料;生油层资料;储油层资料;油气显明资料;
  ③地球物理(化学)异常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成果。不包括区域物化探调查中圈定的异常资料;
  ④专项地质成果资料;
  ⑤能表示各类地质现象的图纸。
  3.地质勘查进程中形成的实物成果,可单独列项评估,其中包括:
  ①新发现的矿产地(点)、水源地;
  ②工业用油气井(探采井);
  ③探采结合扩孔水文成井;
  ④岩矿心。

三、评估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资产评估程序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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