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根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
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
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