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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令
 (第4号)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业经国家科委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登义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公益服务水平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标准化是指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协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等海洋工作中,制定所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海洋工作中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海洋标准化计划应纳入海洋事业和海洋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包括海岸带)资源与环境的综合管理、海洋监察执法、海洋科学调查、海洋地质地理、资源、能源、环境以及海洋经济等信息的采集处理、专项海洋工程勘查设计、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洋仪器和海水淡化处理设备研制生产等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区管部门”)分别管理北海、东海和南海区域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归口,青岛、上海、广州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区域的海洋标准化技术归口(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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