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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1997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徽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关徽应当端正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佩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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