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坚持优秀编辑出版人员表彰制度。编辑队伍是提高图书质量的主力军。新闻出版署、人事部每五年评选一次“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每两年评选一次“百佳出版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韬奋奖”。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分层次、分门类定期做好编辑出版人员的表彰工作,充分调动编辑出版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坚持优秀和良好出版社表彰制度。在全国出版社年检的基础上,评选出优秀出版社和良好出版社,予以表彰,对鼓励出版社坚持正确出版方向,提高图书质量,办出特色具有重要意义。每次全国统一年检结束后,评选出良好出版社,然后在良好出版社中,评选出优秀出版社。对受到表彰后出现问题的出版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坚持对违规出版社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本着依法管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出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图书的出版社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对违规图书根据定性作出处理外,对出版社则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包括:批评、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停止某一编辑室业务、停止某一类图书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对因渎职导致出版坏书、出版社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社号的,出版社有关责任人必须调离出版业务岗位,有关领导者不得再担任出版社领导职务。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责任机制
第四十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肩负着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管理职责,应尽职尽责,做好管理工作。一旦出现问题,涉及哪一级,就追究哪一级部门的领导责任。坚决杜绝那种日常管理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现象。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责。要指定部门,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既要指导、监督所属出版社自觉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多出好书,同时也要为出版社出好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第四章 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出版行业协会是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力补充。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编辑学会、中国书刊业发行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以及其他专业协会和各地相应的团体,都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和完善行规行约,从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履行应尽义务的角度,在图书质量保障方面,做好自我约束和调研、咨询、协调、监督工作,形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