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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 (95)新出联2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光盘(包括母盘,下同)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厂监督员的派驻
  1.由光盘生产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组织,向本辖区内光盘生产厂各派驻监督员2名。
  2.监督员应由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熟悉业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担任。驻厂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任何理由的馈赠和宴请。
  3.派驻监督员所需的费用,由组织派出的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解决。
  4.各地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做好派驻监督员的准备工作,并于1996年1月1日前派出监督员开展工作。
  二、监督员的职责
  1.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的,是否按规定接受复制委托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报登委托加工合同;
  检查所驻厂加工的光盘是否打上来源识别码(SID码);
  检查所驻厂加工的光盘有无反动、涉黄内容;
  检查所驻厂光盘的生产数量和产品流向。
  2.监督员应定期逐项向所派出的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书面报告上述检查情况并直接对其负责。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三、监督员的培训和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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