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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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