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7日)废止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7〕20号 1997年3月17日)
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