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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目标,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委、省市项目单位贷款工作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协助检查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检查结束时,向SEIS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SEIS项目建设工期为1994-1998年。在中期,OECF将对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项目进行若干次综合性的中期检查。国家信息中心和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都要在遵循国家保密法的原则下,提供有关资料,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总体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对项目内容(如用款单位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计划、采购设备等)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贷款办公室正式提交项目变更申请书。项目变更申请书经SEIS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OECF,经OECF批准后正式纳入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要建立贷款工作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制度,并建立和保存一套完整的文档资料。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向OECF和国外咨询单位提供的正式资料需经SEIS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抄报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存档。报送OECF的正式文件资料必须为英文本。

第五章 设备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设备采购中需按OECF规定的设备采购程序以及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根据日本OECF等有关规定,本项目的设备(含软件)采购应采取国际竞争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设备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所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商务工作的规定及外贸、外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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