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所设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业务骨干必须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如发生变更,应立即报告国家信息中心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由国家信息中心制定并经国家计委批准、日本OECF认可的《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利用外资方案》是指导系统建设的依据,所有使用日元贷款的单位,都必须遵照总体方案的要求,进行基本设计、详细设计,按计划组织实施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以保证整个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贷款办公室负责制定《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总体方案》、设计、编程、测试、验收等工作的规范性文本,明确各业务系统对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的信息需求并进行信息交流、协调与技术指导。负责项目总体方案、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和程序设计等汇总、评议与协调;组织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的项目单位以基本设计书为依据,对项目测试和验收。
第十一条 在系统设计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必须遵循贷款办公室制定或推荐的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正式用款前,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与国家信息中心签定《项目执行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明确日元贷款额度、信息交换、还款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由国家信息中心与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由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项目执行协议书》经公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根据各自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分年度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信息中心。项目年度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设备采购、咨询与培训等计划)由国家信息中心编制并提交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按贷款办公室的规定填写《SEIS项目管理统计表格》和其他根据需要制定的各类报表,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在综合整理后每半年(每年的2月、8月)向OECF和国内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半年进度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