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
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计财金〔199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局)、地方税务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文件精神,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现将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以下简称《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纪要》精神落实到有关基层单位。
对供销社中央政策性亏损问题的处理,有关部门将按照《纪要》的有关要求联合发文,逐一落实;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请各地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纪要》提出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的四条原则,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的具体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供销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阅〔1996〕70号
此件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
2月1日上午,国务院副秘书长周正庆、刘济民主持会议,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解决供销社政策性损失专题组组长、国家计委副主任马凯作了汇报。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去年9月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组成专题组,对供销社系统因承担政府委托任务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进行了专题研究,重点对因中央政策形成的亏损进行了调查和核实。专题组以内贸部1993年对供销社系统历年政策性亏损全面核查的统计结果为依据,核定中央政策性亏损金额为46.67亿元,其中:(1)陈欠的预购定金3.1亿元;(2)1984年、1986年赊销纯棉布、絮棉损失11.89亿元;(3)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14.68亿元;(4)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4.84亿元;(5)1993年棉花贴息贷款未按期收回本息挂帐12.16亿元。地方政策性亏损金额为130.83亿元。专题组对解决供销社系统政策性亏损提出4条原则意见:一是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三是在确定性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政策性亏损形成的历史原因,由财政、银行、税务、企业共同努力,多渠道解决;四是分项目根据财力可能分步逐年解决。根据上述原则专题组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