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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地方证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处罚当事人。
  受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地方证管部门处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当的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监督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执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部门作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的案件超过授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监督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案件需要到其他省市调查取证,应当通知当地证管部门,由当地证管部门协助调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证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指定地方证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地方证管部门查处案件,需要取得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资料,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不宜提供的,地方证管部门可以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是否提供。
  第三十五条 地方证管部门除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外,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应认真执行。需要提供资料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六条 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告查办案件情况。在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对于中国证监会交办或者指定办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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