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
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证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1997年4月8日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1996年3月21日发布1997年4月8日修订)
为了加强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7号)的精神,以及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部门)对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