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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一)。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五);
  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一、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二、士官工资标准表;
  三、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之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
    兵增加离休退休费标准表(之二);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六、《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政干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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