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一)。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五);
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一、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二、士官工资标准表;
三、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之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
兵增加离休退休费标准表(之二);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六、《
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政干字第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