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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5号——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公告
(1997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决定在今年国债发行总额内增加发行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7年9月1日开始。
  二、增加发行的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的分档计息办法
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后,1997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截止日期从原定的1997年10月20日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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