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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期货经纪机构的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抵补期货经纪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行承担的交易损失,以及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确认的坏帐损失。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计作本期损益。
  期货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清算时,交易损失准备金按前款规定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列入清算财产处理。
  实行交易损失准备金制度之后,期货经纪机构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机构购置的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 期货投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
  企业用于交易的资金要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入市之前经过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确定最高投资限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企业入市交易,需以企业名义进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包括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金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期货交易。
  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支付不能、涉临破产的企业,不得入市交易。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所需资金,必须有合规的来源。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
  一、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款或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对个人的负债。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不得为期货交易而向外单位拆入资金或专门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要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对期货交易人员提出的保证金需求,必须经过认真审核,报企业主管财务经理或总会计师批准后拨付。
  第四十条 企业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支付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支付的年会费,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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