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部门有无以“误收”等技术性差错为名,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问题;
4、退付征收机关提取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是否经过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批准,有无未经审批办理退库的问题;
5、国家授权审批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机构,其审批退库程序、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多退库的问题;
6、查出应退付给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有无违反规定退付给征收机关用于自身经费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自1997年2月15日开始,3月底前结束,采取省内各市、地办事组交叉方式进行。
(二)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
预算法》、《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合理调配人员,统筹安排工作,及时实施核查。
(三)在核查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核查程序按财政部财监字〔199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核查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责任,并坚持谁的错谁承担、谁纠正的原则。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
(五)核查出的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相互混库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财监字〔1995〕87号)中有关规定,由各专员办书面通知有关的征收机关和国库及时调整预算科目;核查出违反规定擅自退付中央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中央国库库款的问题,由各专员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责令其如数退还或追回中央国库。情节严重的,还要建议其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各专员办要切实抓好核查中的信息工作,及时报送核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和有效做法,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如实反映查出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义和建议,并填制《中央国库核查情况汇总表》、《中央国库核查有问题金额分类汇总表》,于4月15日前报财政部监督司、预算司、税政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