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四、继续对会计工作秩序进行整顿清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要求,加强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会计基础工作,研究贯彻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措施,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广泛开展以强化基础管理和依法建帐为中心内容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指导各基层单位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整改。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人员职业纪律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税监督与整顿会计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帐目管理混乱、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以及出具假证、通同作弊的社会中介机构,除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给予行政处罚,该取消其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要坚决取消,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工作监督作用,认真做好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国有企业会计决算的试点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实现财税秩序好转的重要前提之一。各级财政部门的全体干部必须树立明确的自我监督管理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财政收支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1996年,财政部制定颁发了《规范中央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若干业务工作规范,并规定财政监督司和驻部监察局要对各业务司执行财税政策、法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类似的规范预算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的办法,发挥本机关财政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内部监督作用,促进财政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六、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执法不严,查处不深,对违法违纪单位的责任人员处理偏宽或不予处理,是严重影响财税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造成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各级财政机关在整顿财税秩序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法,重视查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处理力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以补代罚,或者以罚代刑。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把对单位的处罚与对个人的处罚紧密结合起来。对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除依法收缴其违纪收入并处以罚款外,还要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应得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通过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触及违法违纪者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摄作用和教育作用,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的提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