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开展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依法治理挥霍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监督与振兴财政和反腐倡廉的重要关系,改变重收入轻支出的不良倾向,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抓紧研究建立科学严格的支出控制机制,从资金的申请、拨付到使用进行重点检查和全方位监控。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关于会议费实现负增长和压缩出国经费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这一目标的圆满实现。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对财政预算专项支出资金,特别是财政扶贫款、防汛抗旱款、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挪用乱支和挥霍贪污财政资金的行为。要继续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对财政周转金帐户及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着重解决超规模设立周转金,挪用周转金用于购买股票、证券、炒房地产,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将占用费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用于职工福利,以及周转金投放、回收中以权谋私和滥设帐户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有企业财务开支,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和亏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工资、奖金和福利开支加强监控管理和指导,其中业务招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之内,力争使实际开支逐年有所降低。
三、继续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巩固成果,规范管理。各级财政机关要围绕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针对1996年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统一建立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财政部已经制定颁发《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还将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全面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资金要尽快纳入,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坚决实行。同时,要在1996年清查工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部门和项目,对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有顶风违纪、继续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继续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