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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
 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监字〔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

  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各级财政机关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日常征管,继续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非税收性预算收入的征管机制,加大征管力度。要认真清理和坚决查处各地区、各部门擅自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收支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开展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本级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本级预算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财政监督由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查出的越权减免、退付和应征不征税款等问题,要坚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收征管和国库退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纳入日常工作日程;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规范和整顿分配秩序的工作,继续搞好财税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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