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
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联系电话:68552627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五、中央部门和单位将历年滚存结余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中查出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隶属关系归集汇总后转入主管部门或二级主管单位设立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并于1997年1月25日以前,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