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经济组织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1996年9月10日财政部财农字243号发布)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农字[1996]50号)的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原制度同时废止。现对村合作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调帐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做好调帐前的准备工作
1.调帐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按现行制度规定,在年终决算前处理完毕。
2.按现行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1996年年终结帐和年终决算分配工作。凡应当年结清的帐目,必须结清。
3.帐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有一部分固定资产要划为低值易耗品。调帐时,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这次不按新标准进行调整,待发生新的业务时,再按新标准进行处理。
2.“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对“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如果有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将其价值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然后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3.“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上述三个科目,对内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的核算通过“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进行。调帐时,应对上述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不准备或不能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4.“产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