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地方各部门有关法规的审查协调工作,发现有与财政法规相矛盾的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防止通过立法肢解财政职能。
制定全国性的财政法规,有赖于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对财政部下发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要积极组织研究,及时反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制度。
(二十)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处理财政赔偿案件等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别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执法检查,保证财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六、保证措施
(二十一)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建设,把财政法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立法、执法、法制宣传和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同时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财政法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建立必要的学习制度,集中时间和精力学习财政法规。
(二十二)《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对财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财政厅、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法制工作专门人才,以适应法制工作任务的需要。人员配备要合理,既要有法律专业的,也要有财政经济专业的。财政法制干部要具备一定的操作计算机的技能,能够熟练使用法规数据库。凡是没有建立机构的要抓紧建立,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到2000年,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法制干部中,要有相当数量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国务院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也应结合部门实际,把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保证财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领导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凡实施重要的财政决策和财政行为之前,应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财政法制干部要搞好财政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十四)加强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和财政法制干部的培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定期、分级举办财政部门领导和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提高财政法制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还要就普法、行政复议、应诉等举办专题培训班。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