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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九五财政法制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十三)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研究制定新的财政行政复议办法,改进财政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财政复议效率,同时提高应诉水平,及时、有效地解决财政行政纠纷。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既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事合法权益,又要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十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保障财政法规顺利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今后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财政干部和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财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全面掌握财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层层制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财政法规。要及时在《中国财经报》、《财政》、《财务与会计》等报刊上全文刊登新发布的财政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并开设财政法制宣传专栏。重要的财政法律、法规发布后,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写宣传提纲和培训资料。
  (十六)认真组织研究财政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继续办好《财政法制动态》和《法规信息反映》。
  (十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十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按照中宣部、司法部的具体部署,切实搞好财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普及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财政法律法规。开展财政“三五”普法活动要讲究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财政普法效果。
  五、加强地方财政法制工作
  (十八)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同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地区性的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使地方财政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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