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地方税法。如修订《
农业税条例》、《契税条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
5.健全财务会计法规。根据《
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逐步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制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准则》。
6.制定《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条例》。
7.修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条例》。
8.在开展以上财政立法活动的同时,参与起草《税收基本法》。
9.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制定其他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
(八)严格审核其他经济、行政法规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防止政出多门,把矛盾解决在法规颁布之前,从法律角度为健全财政职能把好关。
(九)财政法规的清理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法规,要及时提出立、废、改的意见,根据立法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
三、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十)为保证财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财政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理财,必须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加大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
(十一)坚持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新财政法规发布实施后,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跟踪了解实施情况,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分别定期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写出专题报告。
(十二)认真执行财政法规备案制度。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报送备案的地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规章精神的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转告发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