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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九五财政法制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九五”期间健全财政职能,振兴国家财政的重要任务。财政法制建设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四)“九五”时期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加强立法,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搞好财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全体财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振兴国家财政服务。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
  (五)财政法律体系是调整财政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各种财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今后五年要从总体上发挥财政法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功能,首先必须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
  (六)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综合性法规、预算法规、税收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务管理法规、会计法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财政监督法规及其他财政法规等九个方面。
  (七)今后五年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
  1.健全预算管理法规。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为主要内容的复式预算;改进和完善国家金库管理制度,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制定《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3.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修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完善税收法规。在总结税制改革中出台的各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资源税法》;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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