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即要合法行使权利,又要认真履行义务。
四、工作方法
第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财政部制定全系统的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明确重点,统一标准,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的具体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根据规划确定各年度的实施计划。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报财政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坚持面授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财政法律知识培训,要充分运用财政系统的培训基地,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培训法制宣传骨干,学习重点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1996年8月举办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主要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财政法制干部。1997年上半年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培训一批法制宣传教育骨干。2000年以前,全体财政干部至少都要接受一次全面培训。财政管理干部院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财政法制机构要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讲授和宣传财政法律、法规。
第三,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财政法制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挥法制文艺、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广泛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声势。
第四,要采取多种形式,使财政法制宣传形象化、具体化。通过举办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形式,把法律条文形象化、具体化,使财政法制宣传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财政部计划1998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有计划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五、实施步骤
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大致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宣传发动阶段。1996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实人员,制定规划,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等各项工作。财政部负责编写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好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