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财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规定,抓紧财政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工作。凡是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财政部门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里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就要追究哪里领导的责任。
  加强财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执法水平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财政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财政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经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6年3月召开的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也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认识做好新时期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财政法制队伍建设,使财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财政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财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