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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财政部财法字15号发出)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全面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对于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5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抓好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许多规定,特别是关于行政处罚权设定的规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一事一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监督的规定、进行法规清理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都与财政密切相关,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因此,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1996年年底之前,全体财政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接受一次培训,务求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法制处要配合本单位人事教育、财政监督机构抓好培训工作,部监督司配合全国财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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