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可按帐面净值,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双方协议价记帐,则应将帐面净值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
(4)固定资产转为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完毕后,按其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0.“累计折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旧。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也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数额。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和残值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清理完毕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2.“在建工程”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运输、保险、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培育经济林木发生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3)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凡属于劳动积累工或义务工,不需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支出。
13.“其他资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及发生的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本科目设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三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发生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外转让出售无形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转让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应结转无形资产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村合作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不需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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