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50号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农户,可以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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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总帐科目 │ 明细科目设置原则
───┼────────┼───────────────────────
│一、资产类 │
1 │现金 │
2 │银行存款 │按银行或信用社的名称设置
3 │短期投资 │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
4 │应收款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5 │内部往来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
6 │库存物资 │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
7 │产成品 │按产品品名设置
8 │长期投资 │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
9 │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
10 │累计折旧 │
11 │固定资产清理 │按清理项目设置
12 │在建工程 │按工程项目设置
13 │其他资产 │按资产类别设置
│二、负债类 │
14 │短期借款 │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
15 │应付款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16 │应付福利费 │
17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按借款及应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8 │资本 │按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19 │公积金 │
20 │公益金 │
21 │本年收益 │
22 │收益分配 │按分配项目设置
│四、损益类 │
23 │经营收入 │按经营项目设置
24 │经营支出 │按经营项目设置
25 │发包及上交收入 │按收入项目设置
26 │提留统筹收入 │按农户设置
27 │其他收入 │
28 │其他支出 │
29 │管理费用 │按费用项目设置
30 │投资收益 │按投资种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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