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
(1996年2月28日财政部财工字32号发布)
一、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开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是去年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指导方针。十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迅速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88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约1330亿美元;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分布于石油、煤炭、交通、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医药、房地产、旅游、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领域。外资的引入和利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多年来,全国财政部门在各级领导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近些年来,财政部门始终站在改革的前列,发挥综合管理职能,运用财政、财务政策,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将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会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财政部门作为国家集中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分配、调控、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是客观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示要求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把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狠抓财政收入,强化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履行财政职责,把外资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