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和楼堂馆所项目。凡已投放到上述项目的周转金,要落实专人,抓紧清理回收。
各财政业务部门一般不得超出本部门的业务范围投放财政周转金。
凡将财政周转金调入预算内平衡预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必须相应核减周转金本金;用于预算内临时周转的,不得扩大支出、增加财政赤字。
(三)占用费率和业务费支出
各省、市、自治区必须按照“低率、优惠”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分行业规定统一的占用费费率标准。但占用费率在原则上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同行业可实行差别费率,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委托业务的手续费可从存款利息和占用费中列支。
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业务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5%的幅度内,不得计提基金。对《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以前已经提取、尚未动用的业务费,要暂时冻结,年终一次转入财政周转金本金。
财政周转金专设管理机构的经费一律通过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渠道开支。目前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要逐步改变现行做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呆帐的清理
对财政周转金的呆帐,要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抓紧催收。凡是有条件归还而不归还的,要加收逾期占用费;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凡是经过反复核实,确属无法收回的坏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经集体讨论确定后,暂时转入“待处理资金”科目作挂帐处理。有关坏帐损失的具体帐务处理将另行规定。
(五)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1.部分分工
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制度、计划的制定及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等工作;其他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立项、调研、论证、评估、签订借款合同、回收资金及追踪问效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具体分工、协调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及时沟通情况,不断提高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益。
2.财政周转金的设置权限
清理整顿阶段,财政周转金的设置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财政部将统一规定允许设置的周转金种类。在此范围之外,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或新设某类周转金,由省级财政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在财政部有关规定之外新设周转金种类,省本级要报财政部核批,省以下要报省级财政部门核批。
3.内部、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