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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财政部财地字4号发出)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所强调的“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周转金管理,财政部决定,以地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现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界定
  (一)周转金的范围和规模
  目前,财政部门所掌管的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由财政资金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所形成各类财政周转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中,用于有偿使用的间歇资金。
  清理整顿后,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周转金(不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周转金以外其他任何经营性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可从事财政周转金的委托业务,但不能直接管理财政周转金。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的间歇资金,不能再作有偿使用。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考虑到各级财政周转金分布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和对周转金规模进行合理控制的需要,清理整顿后的财政周转金本金,以全省(区、市)为单位进行考核,总额必须控制在本地区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15%的幅度之内。省级财政可下达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周转金控制比例,但地方任何一级财政的周转金本金都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25%。已经超过限制比例的地区,当年预算不得新增周转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压缩周转金本金规模的地区,可将压缩的周转金转入预算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
  (二)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后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资金来源限定为三项:即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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