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农技推广单位改善服务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技推广单位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要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九、扶持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农技推广单位围绕农技推广开展技术服务、兴办技术服务实体,有利于农技推广事业发展。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给予扶持。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后,财政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原有事业经费继续用于农技推广。农技推广单位组织的收入可以一半用于农技推广,一半用于改善单位职工生活条件。
十、国家对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给予政策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九五”时期,国家对农技推广单位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所得、对农技推广单位举办的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利润,在税收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一、鼓励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指农民在农业技术运用中自发成立的民间社团、专业技术协会等)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在农业技术运用、传播等方面能起到示范和带头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帮助它们解决一些急需的农业技术服务项目入手,对它们的农业技术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扶助。
十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技推广事业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各项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载体,其经济实力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农技队伍的稳定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要把支持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与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壮大后,要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村农技推广的投入。
十三、加强农技推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农技推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农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农技推广单位财会管理制度,支持农技推广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十四、加强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技推广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追踪问效,搞好监督。对挪用、浪费现象和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