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
(1996年1月2日财政部财农字〔1995〕329号发布)
农业技术推广(简称农技推广,下同)是把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科技兴农的重要措施。支持农技推广是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农技推广的对象。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主要是支持农口部门开展的种植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业、渔业等各项农技推广工作。
二、支持农技推广的重点。农技推广内容广泛,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要明确方向,把握重点,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有显著增产效果的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其它农业生产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农技推广的主要环节。农技推广工作涉及的方面广、环节多,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要分清主次,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支持农技推广单位为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而进行的试验、示范、培训。
四、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农技推广投入。农技推广的资金来源有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技推广经费、支农周转金、部分支农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方面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这些资金的引导,增加用于农技推广的投入。
五、确保预算内农技推广经费总量的增长,加大支持力度。“九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农技推广方面的预算支出,力争使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每年在七、八两类支农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
六、增加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农技推广的份额。对那些经济效益好、投入能收回的推广项目,财政资金要采取有偿滚动使用方式给予支持。
七、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技推广机构的健全与完善、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是农技推广事业发展的保证。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重点是要完善县级农技推广单位服务功能,支持乡级农技推广单位的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1993年国务院六部委“关于稳定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精神,搞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工作。定编、定员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