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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86号)


  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设置名称与规格
  巡视员(副厅级)
  助理巡视员(正处级)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
  1.市直机关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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