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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6〕82号)


  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二、关于处分的变更与解除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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